关于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问题
问:
关于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这两款的意思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1.A公司中标了某BOT项目,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可以承建该项目,是否就可以不招标,而由A公司直接委托B公司承担建设或供材任务?
2.A公司管理着2000公里的高速公路,对于日常养护及大中修工程,A公司的全资公司B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可以承担,是否就可以不招标?
答:
徐鹰:要理解此条应掌握必要的《公司法》知识:B公司虽然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A和B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单位,各自承担权利和义务,请注意“自行”中的“自”是指A公司而非B公司。
关于自行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
问:
甲、乙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有施工资质能够承接甲公司的工程施工项目,能否认为“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而直接发包给乙公司?
答:
唐广庆:甲、乙公司虽是同一法人代表,乙公司又是甲公司的全资公司,但两者毕竟是各自单独注册的独立公司,所以甲公司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施工项目,只能由甲公司自行实施。如果承包给乙公司,就不能称之为“自行”,正如你说的是“承包”给乙公司。所以不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将甲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由乙公司承包实施。这实质上是涉及项目实施期经济效益归属和分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