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23)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2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25)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26)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2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8)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29)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Ⅱ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30)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31)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32)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