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直击雷的措施
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rn×l0m或12m×8m的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2)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进入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金属线槽及金属管道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
4.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
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l6m的网格。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雷带。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但对分类中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第二种情况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
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应考虑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2)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1)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2)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组避雷器或其他形式的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