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三、施工组织设计 土建工程 土方工程 1、土方开挖前,应摸清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并应根据施工方案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场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工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将余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土场,做到文明施工。 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2、土方工程施工中,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土方不应堆放在基坑边缘。 3、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如在耕植土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4、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 (二)钢筋工程 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绣。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3、在施工现场,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对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外观进行检查,其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当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互错开。 4、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绑扎搭接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mm。 5、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三)模板工程 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 模板安装和浇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2、模板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有积水。 (2)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3)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3、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 4、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规范规定。 后浇带模板的拆除和支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侧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 模板拆除时,不应形成冲击荷载。拆除的模板和支架宜分散堆放并及时清运。 (四)混凝土及砂浆工程 混凝土: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环境保护的规定。 3、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 4、拌制混凝土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5、混凝土的浇筑顺序遵循由远而近的原则,混凝土按先竖向结构后水平结构的顺序分层连续浇捣。 6、混凝土的下料方法:在浇筑竖向结构时,下料管的出口应离横板内侧面不小于50mm,且不得在同一处连续下料,应在2~3m范围内,水平移动下料,且宜垂直于模板下料。 振捣混凝土时,振动棒移动间距400mm左右,采用快插慢拔。振捣时间宜15~30S。 7、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量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8、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9、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养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2)混凝土浇水养护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3)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4)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5)混凝土强度达到0.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砂浆: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时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拌制砂浆采用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3、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4、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5、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成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6、砂浆做到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 7、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五)地面铺装 景观道路道板铺设施工顺序: 基层 碎石 混凝土垫层 水泥砂浆 面层 基土: 1.填土应分层压(夯)实,填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2020的有关规定。填土时应为最优含水量。重要工程或大面积的地面填土前,应取土样,按击实试验确定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密度。 2.基土严禁用淤泥、腐植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含有机物质大于8%的土作为填土。基土应土均匀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0.90。 碎石垫层: 碎石垫层厚度按图纸要求。垫层应分层压(夯)实,达到表面坚实、平整。碎石的强度应均匀,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碎砖不应采用分化、酥松、夹有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水泥混凝土垫层: 1、水泥混凝土层铺设在基层上,垫层应设置伸缩缝。水泥混凝土垫层的厚度按设计要求。垫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湿润。 2、水泥混凝土施工质量检验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3、水泥混凝土垫层采用的粗骨料,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含泥量不应大于2%,砂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C10。 找平层: 1、铺设找平层前,当其下一层有松散填充料时,应予铺平振实。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水泥砂浆及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找平层与其下一层结合牢固,不得有空鼓。找平层表面应密实,不得有起砂、蜂窝和裂缝等缺陷。 整体面层铺设: 铺设整体面层时,应彻底清除基层灰渣和杂物,用水冲洗干净。表面应粗糙、洁净、湿润并不得有积水。铺设前宜涂刷界面处理剂。结合层必须采用干硬砂浆,砂浆应拌匀、拌熟。整体面层施工后,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方准上人行走,整体面层的整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 石材质量要求光洁度高,石质细密、色泽美观、棱角整齐、表面无隐伤、风化、腐蚀等缺陷,硬度为6度以上,磨光处理后表面平整,光亮如镜,质感强,有华丽高贵的装饰效果,易清洗。石材产品放射防护符合JC518-93《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 压顶石安装时接缝宽小于2mm,外露面磨光,磨光度60-80度,用厚2cm以上M10水泥砂浆或其它高强粘结剂粘结,并且平整牢固,接缝平直,无歪斜、无污痕和浆痕,表面洁净,颜色协调。另外,板块无空鼓,接缝无高低偏差。 全部安装完毕后,清除面部的固定石膏和上口余浆残迹,并按板材颜色调制水泥色浆嵌缝,边嵌边擦干净,使缝隙密实,颜色均匀,待嵌缝完毕并干燥后,清洗石材表面污迹,使其表面光泽明亮。 (六)砖砌体工程 砖砌体是指烧结普通砖砌体工程。 1、砖砌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2)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3)砖砌体施工临时间断处补砌时,必须将接槎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2、砖和砂浆的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 4、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5、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砖法。 6、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七)木结构工程 (1) 在本工程中所设计的木构件按照国家相关木材行业规定做必要的木材防腐处理,所有露天构件必须采用经过加压防腐处理的木材。除因木材切割等引起的局部修整外,一般情况下,不得采用涂刷法,浸渍法或喷洒法等现场处理的办法对木材进行防腐处理。木结构构件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不同而选用保护剂含量不同的加压防腐木材。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木构件经防护处理后应避免重新切割或钻孔。 (2) 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规定,根据材料的等级和防护处理质量标识使用。施工时,必须按照设计要求使用规定等级的木材。 (3) 当需要用不同材质等级的木材代替时,必须经过业主及景观设计师的同意,经过换算方可替换。 (4) 施工时,应严格按照防腐材质量标识规定的使用环境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将防护剂含量低的木材用在环境要求较高的地方。 (5) 施工完毕后,应在木结构构件干燥后,在表面涂刷防护漆,以防紫外线引起的木材开裂等因素。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木材专业的施工规定。 (6)木结构支座,节点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榫槽必须嵌合严密, 连接必须牢固无松动;木构件表面平整光洁,无钱搓、刨痕、无刺、锤印和缺棱角,清泊制品的光泽及木纹一致;木制品的栽口及起线应顺直、割角应准确、表面平整、接头处采用燕尾榫,拼接严密; (7)施工中对木结构安装位置对设计位置的容许偏差:(A)结构中心线间距±20m;(B)结构垂直度为结构高度的0.5%;(C)受压或受弯构件对设计外形为构件长度的1/300;(D)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10mm; (八)金属结构工程 (1)木结构中所有的金属连接件,包括钉、木螺丝、螺栓以及其它金属连接件,必须采用不锈钢或热浸镀锌的材料。钢木组合所采用的钢材及附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构造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垫板、垫圈安装紧密; (2)钢木组合的钢板及垫板应平整,螺杆须平直,螺帽数量及螺杆伸出螺帽的长度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木构件与砖石砌体及混凝土的连接处及支座垫木等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并应符合施工规范规定。 (3)木结构中钢件的焊接应采用电焊,不应采用气焊或锻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