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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暂估材料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建议

2.暂估材料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建议

2.1问题由来

招标人为了方便投标人投标报价方便在清单文件中给出了暂估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暂估价,但最终如何确定?

2.2新《规范》4.1.7规定: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份报价。

2.3操作难题

实践中,如何进行共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的认识。共同招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最后共同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尽管这种做法很受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欢迎,且也不是完全没有操作性,但是,却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

2.4规范做法建议

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采购合同应由总承包人签订。其原因: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

2.4规范做法建议

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的程序。

2.5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原则:

一是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招标人;

二是建设项目招标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

三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依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规定,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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