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工程建设计价中,暂估价是较常见术语,顾名思义即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但由于相关法规政策等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中相关计价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常常引起诸多纠纷和争议,所以需要有关各方对暂估价计价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从而能在招投标过程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暂估价的相关计价条款,保证暂估价的合理计价。
暂估价之溯源及定义
在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并没有暂估价的名词概念,而在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则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 1.1.5.5条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因此与之相对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2.0.7条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根据国家标准(GB/T50531-2009)<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规定,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设备费、设备运杂费等从属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材料运杂费、保管费等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通过一系列规范条文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暂估价之工程实践存在问题多多
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日益推广,暂估价项目的设置能够解决在工程招投标初期易出现的一些问题诸如专业分包工程设计深度不到位、部分“四新工程”缺少计价依据与市场信息、部分建筑材料品质及价格档次暂时无法确定等,从而能够缩短招投标周期,减低招投标难度,甚至能在某种程度上转嫁部分风险,所以暂估价的形式较受招标人欢迎,目前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得也越来越多,所占的资金比例也越来越多,但是暂估价的设置虽然在招投标阶段使得一些难题迎刃而解,而相关管理的却是却使得其在随后的工程建设与工程结算中埋下了诸多隐患,也成为部分造价纠纷的源头之一。
目前暂估价的计价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暂估价项目设置存在问题,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界定不清,或是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也列入暂估价中,或是将专业工程暂估价列入材料暂估价项目甚至分部分项工程中,或是将设备价格列入暂估价项目。暂估价项目设置的混乱,会导致工程结算时,相关措施费用、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用、规费、税金等的计取同样陷入混乱。
2、暂估价发布的价格内容组成存在问题。招标人在发布暂估价价格时往往过于笼统,对其价格的组成明细缺少说明,如材料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及规费等,暂估价发布价格时缺少内容界定,因此在随后确定的分包价款及材料价格无法与之对应,也会在结算时导致重重争议。
3、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占工程总造价的资金比重增大。由于暂估价理论上是在结算阶段按实调整的,所以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且未考虑到暂估价实际价格的因素,有可能会突破招标人的预算投资规模,使最终的工程结算造价失去控制,再加上工程建设阶段暂估价项目管理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无形当中给招标人自身增加了很多风险。
4、暂估价项目发布之后,事先未约定或在建设过程中任意改变材料的供应方式或是专业工程的分包方式,也易引起工程建设管理和结算过程中的混乱。
5、甚至有部分招标发包方在工程建设中将普通的分部分项工程与建筑材料也作为暂估价计价暂时计入工程总承包价格,事后另行分包,易成为滋生腐败的另一源头。
6、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理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导致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如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往往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受到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
7、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其价格内容组成跟招标阶段一样过于模糊和笼统,比如暂定材料价格的组成,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及规费等,是否考虑总承包方配合内容因素在内等等都是暂估价结算时纠纷的主要内容。
8、暂估价竣工结算时的调整历来存在广泛争议,暂估价中的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结算时都存在差价,而差价部分的结算涉及相关总承包合同价格、措施费、规费、税金的计取,当前的规范性文件或总承包施工合同中普遍缺少相应条文或条款约定,致使工程结算时产生大量争议。
暂估价之招标文件与工程量清单的发布
1、暂估价清单的列项
在发布招标文件时,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其第3.4.1条内容为“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包括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4)总承包服务费。”因此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分别进行发布。同时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予以汇总,而材料暂估单价则由投标人按“材料暂估单价表”中的单价进入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报价中,不在此表中汇总。
2、暂估材料单价的发布
发布暂估材料单价时,应注意明确其发布材料内容,原则上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以指导价形式发布过的材料价格,不应设置暂估价,只有新型、非通用、或单一来源的特定材料以及同类材料价格在不同品牌、品质、产地之间价格差异较大且招投标阶段因时间紧迫,不适宜作出确定性合理控制价的,方可设置材料暂估单价,如一些新型特殊材料、装饰材料、电气卫浴器具等。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提供,其暂估原则应参照预算定额中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原则,即材料单价组成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并选定符合设计要求的近似对象,参考品牌与估价方式,以来源地或交货地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施工工地指定堆放地点)的费用之和,合理估算其材料暂估单价价格。
3、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发布
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时,其拟建工程中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方能由发包人在暂估价清单项目中发布其专业工程暂估价,如一些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够完整齐全、设计深度不够、技术参数不明等或工程设计明确有特定艺术或特定技术项目需要二次深化设计的,或专业工程技术复杂,总承包无法自行完成的仅有少数专业施工队伍具备施工资质、或仅有特定施工组织方案选择的;且短期无法询价确定造价的专业工程如玻璃幕墙工程、智能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可以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
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时,应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清单计价规定进行估算,选定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模拟施工方案),以清单项目自开工至合格验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之和;或结合专业分包直接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等方式,估算其专业工程暂估价格。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也应考虑专业分包工程所采用的措施项目工程费用以及总承包单位的服务配合工作因素在内,其金额内唯独不含规费和税金。且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的组成在其它项目清单中应有明确的说明,以便后续工作的逐一对应展开。
4、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应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形式进行发布
部分招标人出于规避招标市场等的目的,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把这部分工程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并计入工程总造价,而在工程建设阶段时,重新将这部分工程从总造价中扣除,另行招投标,此种形式往往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同时又涉及到原合同价款的结算调整问题,专业工程的合同签订主体问题(部分工程招标方往往又会要求总承包方和分包商签订合同)以及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问题,最终在工程结算阶段形成一片乱局。因此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或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或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此外当前还有很多工程,业主在招投标阶段大量指定分部分项工程中的综合单价,作为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唯一依据,而后或另行发包,或指定分包,此种形式不能称之为暂估价,只能是某种“暂估综合单价”的形式,这种形式并不合法也不可取,将会造成工程结算时后患无穷,同时不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根本原则,因此应逐步杜绝分部分项工程中暂定价格的现象产生。
5、应尽量减少暂估价的列项数量
应尽可能减少暂估价项目,这既有利于质量与成本控制,又有利于建设项目管理。一般情况下,在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审中,暂估价与招标控制价占比不得超过下表的百分比。
序 号 工程性质 结构形式 占比(%)
一、建筑工程
1 住 宅 砖混、框剪 0-8
2 办公楼(写字楼) 框剪 0-12
3 教学楼 框剪 0-10
4 多层厂房 框剪 0-5
二、安装 0-10
1 管 道 0-10
2 电 气 0-15
3 空 调 0-15
4 智能化(安防) 0-15
5 消防工程 0-10
三、桩基础 0-5
四、市政工程 0-5
1 土方工程 0-2
2 排水工程 0-5
3 道路工程 0-5
4 桥梁工程 0-7
5 水工构筑物 0-7
6 防洪堤挡土墙 0-2
五、园林绿化 0-12
六、装饰工程 0-15
6、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还有一点至关重要,就是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暂估价的一系列计价原则,包括暂估价的招投标、认价的方式方法以及程序等,也包括暂估价的结算方法等(内容详见下文),这将为暂估价的合理确定和控制奠定好基础。
暂估价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2.4条第三款提及“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同样专业工程暂估价也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填写并在其他项目费中进行汇总。而在发布招标控制价时,如采用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时,则暂估价部分费用不应参与调整。
暂估价之投标报价的编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3.6条第二款规定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也即施工企业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同样也不能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内容进行更改,否则应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视为废标处理在工程实际中,招标文件应有相应的废标条款,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此也应有严格的审查程序,此外为避免有漏网之鱼,还应在总承包合同中进一步注明,如出现施工企业的报价与暂估价不符的情况时,其价款结算时仍以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为准类似条款,以杜绝工程结算之后患。
暂估价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
发包人在与中标人即总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应对暂估价的计价方式有明确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相关内容有:“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条款规定了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的实际价格的确定程序和方式,因此相应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也有条款作出了规定:“第4.1.7条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展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所以总承包合同中关于暂估价的计价应有一整套的详细而周密的约定,包括明确暂估价中暂估材料和暂估专业工程的计价范围、总承包合同中招标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之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属于法定招标范围之内的暂估价采用何种招标方式确定材料供应商和专业工程分包商以及相应的材料单价和工程分包价、属于法定招标范围之外的暂估价如何由招标方和总承包方共同认质认价以及共同选择专业分包商、是否指定分包、如何共同确定工程分包价款的一系列方法和程序等。此外还包括暂估价的付款方式、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方法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暂估价之分包工程招投标与认质认价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另外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因此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的重要材料、设备达到上述规模的依法必须招标。发包人不得以总承包的名义规避招标或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应具体体现以下原则并应在总承包合同中事先予以明确约定:一是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招标人;二是招标人必须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主要体现在总承包人发布暂估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时应当经发包人审核签章。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文件依法进行审核并合理提出修改意见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并加盖法人印章不得发出招标文件;三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依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规定,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权利外,暂估价招标人评标代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等额委派,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四是专业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范围,并与总承包工程招标文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明细相对应,进一步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价款,应含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和相应的专业措施项目费等,同时考虑总承包人提供的协调配合管理因素等。分包价款中也应确定不含规费和税金,以免总承包工程结算时重复计取。五是评标之后应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招标结果签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单位协调管理。
此外有下列情形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材料和设备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未达到招标要求的暂估价项目,可不经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而直接通过议标、市场询价、认质认价等形式确定分包工程价格或材料单价,一般也经招标人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分包,但都由总承包单位协调管理。这种形式虽然周期短,效率高,但操作过程缺少规范性程序,人为影响因素大,极易造成其价格的偏差,给后续管理带来很多难度,因此非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也应参照招标项目的流程,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逐步规范和完善其招投标的程序,主要包括:根据总承包合同的规定,确定并专业分包工程的范围、设计图纸、工艺要求等,以及暂估材料单价的质量品牌要求,规格型号、工艺参数等;招标人和总承包人以及建立单位进行市场询价价,了解市场行情水平;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函;通过对投标的专业分包人或材料供应商的价格进行认质认价、分析比选、评定优劣,最终决定专业分包价款及材料单价,并与最终的中标人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或材料供应合同。
暂估价之分包合同的签订
实践中,往往一般要求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也有人认为暂估价毕竟属于业主费用,应由发包人进行主导,所以所谓共同招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最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但是这种做法易导致招标人、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清,并不利于合同履行,所以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其原因包括: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的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的程序。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有关内容签订分包合同,可有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合同协议书包括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合同价款、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分包合同解释程序、
分包合同的生效条款,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应分别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的组成、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质量与安全、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及结算、违约、索赔及争议、保障、保险及担保等内容,才能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分包工程的管理。
总承包人应与专业材料供应商或专业工程分包商签订供货合同及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关键是应在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专业材料单价及专业工程分包价款金额,以此作为业主与总承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其中专业材料供货合同中应明确其材料单价的组成与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材料单价组成一致,即应包括市场采购价格、采购保管费以及运输费用等在内。其中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价格的组成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组成一致,即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并以此作为业主与总承包商的结算依据。除此以外的费用,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另行结算。
暂估价之工程结算
关于暂估价项目的工程结算问题,各政策法规文件等历来着墨不多,所以易形成暂估价计价中的一些盲点,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政策性文件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暂估价结算的原则和方法,作为暂估价工程结算的依据,从根源上避免相关造价纠纷和争议的产生。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相关内容有:“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4.8.6条款规定:“.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即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
此类条款大致规定了适用暂估价时的合同价格的调整规则。即经各种方式确认的材料单价及专业分包工程价格与原来工程量清单的差价应计入工程结算的合同价格中,差价部分同时应计取税金,使得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之间合法权益得以平衡。但言辞往往言简意赅,涉及具体问题时则显得过于简单,难以解决一些工程造价中常见争议问题,如差价部分是否计取措施费、规费、税金等。
因此在工程结算时,针对暂估材料单价,需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由谁采购和供应,如为发包人供应,其结算方法应按甲供材料的计价原则予以确定,如为总承包公司购买,则应作为暂估材料单价的性质予以结算。结算过程中应首先明确材料单价的变化不应影响总承包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然后按承发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准计算其与工程量清单中暂估材料单价的单价价差,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以此单价价差乘以总承包人中标价格中的相应消耗量最终计算出暂估材料单价的价差金额。一般总承包合同中往往仅约定此价差金额应计入工程结算价格,而由此引起的其他的费用的调整则没有约定,常常引起纠纷和争议。因此暂估材料单价的结算还应在总承包合同中进一步约定其调整方法,即暂估材料的价差产生变化,相应的价差金额仍然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因此也应作为分部分项工程的内容计取相应的费用,如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乘以一定费率计算而得的措施项目费,如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这部分措施项目费包干使用,则不调整,如没有相关约定,则价差部分应乘以中标价格中的相应费率计算其措施费。此外暂估材料单价部分的价差金额还应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等。
针对专业工程暂估价,在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如由发包方另行直接发包并签订合同的工程,应由发包方另与相应承包人进行结算,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计取相应的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由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商鉴定合同的专业分包工程,应按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有关规定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时,办理工程结算时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工程价格应按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所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的相应工程价格或者由发包方和总承包人所确认的价格进行结算,以此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之间的价差为准办理结算,价差部分计入工程结算造价中,原中标工程合同价款中的措施费不作调整,价差部分同样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暂估价之应多方加强监管
当前工程实践证明,在工程建设中,大量设置暂估价项目,已经失去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确定价格的意义,这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初衷也是相违背的,同时,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暂估价在计价过程中的管理性文件不全,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条款相关约定不明确,也给给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管理带来困难。所以应由多方加强监管措施,深化招标前期工作,不断减少暂估价的设置,并在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暂估价的分包或供应方式,并保证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商,有关部门应加强过程监管,促进“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的滋生,保证暂估价项目的合理确定。此外还应明确暂估价项目的结算方式。在招标文件或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中将暂估价的具体结算办法进行约定,以便结算时有据可查、有章可依,避免工程结算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如此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暂估价计价模式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