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是对2003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强化了清单计价的执行力。为了更好的应用清单指导工作,在此将学习中的点滴记录与大家一起分享。
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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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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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签证?什么是索赔?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为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
二、签证与索赔的法律特征
1、签证的法律特征
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2、索赔的法律特征
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的行为。
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信赖于证据。
三、 索赔的条件
1、索赔的要素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本条规定了索赔的三要素: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2、索赔证据的要求
任何索赔事件的确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又正当的索赔理由。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具有证据,因为进行索赔主要是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这正如本规范中所规定的,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并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对索赔证据的要求:
(1)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定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推敲。
(2)全面性。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涉及的索赔理由、事件过程、影响、索赔数额等都应有相应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
(3)关联性。索赔的证据应当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4)及时性。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符合合同约定。
(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一般要求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纪录、协议、纪要必须是双方签署的;工程中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纪录、统计必须有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
3、索赔证据的种类: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纪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纪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纪录。
(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纪录。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纪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纪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纪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纪录,如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四、单项索赔与综合索赔
1、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件发生后,递交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独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单项索赔是施工索赔通常采用的方式。
2、综合索赔
有时,由于施工过程中受到非常严重的干扰,以致承包人的全部施工活动与原来的计划大不相同,原合同规定的工作与变更后的工作相互混淆,承包人无法为索赔保持准确而详细的成本纪录资料,无法分辨哪些费用是原定的,哪些费用是新增的,在这种条件下,无法采用单项索赔的方式。而只能采用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说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索赔,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被迫采用的一种索赔方法。
采用综合索赔时,承包人必须提出以下证明:(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2)实际发生的总成本是合理的;(3)承包商对成本增加没有任何责任;(4)不可能采用其他的方法准确地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
3、索赔的办理
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未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
(2)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索赔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
(3) 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则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4) 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作出回应。
(5)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五、索赔的处理程序
第一步: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人提交对发包人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第二步: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第三步: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人提交对发包人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第四步: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第五步: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协商;
第六步: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6步的程序进行。
六、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2、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造成费用损失时,往往会造成工期的变动。当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与工期相关联时,承包人应根据发生的索赔事件,在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要求的同时,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
发包人在批准承包人的索赔报告时,应将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长联系起来,综合作出批准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的决定。
3、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应得到索赔,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提出索赔金额的资料。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的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视为已经认可。
4、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就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工程实例】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此案例争议的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付款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结论: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必须事后予以书面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只能以书面协议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合同规定为准。施工期间,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总结:本案例说明了施工过程的一切资料必须保存完整,比如停工,只是建设单位口头通知,没有形成文稿,就随便执行,给工期的索赔执行造成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