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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施工合同管理

摘要:我国推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了新的变革和挑战。本文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优点入手,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招投标阶段及施工合同具体实施阶段的计价方式、工程变更、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工程索赔的处理、工程结算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管理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承包商工程建设和建设单位支付价款的合同,是进行工程建设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法律保障。我国目前实行的是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而现行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在2008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无论是施工合同价款的形成阶段(即招投标阶段),还是施工合同价款的控制阶段(即合同实施阶段),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症结。 
  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与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所以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研究、分析和论证在新版清单计价规范下如何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和策略来做好施工合同价款的形成与控制工作。这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当然,在新形势下对施工合同管理模式的改进,既要借鉴国外成熟的合同管理模式,更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合同管理的影响主要集中在风险分配和计价方式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合同管理当中涉及工程价款的确定及变更、工程结算环节等内容进行研究与探析。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优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最大特点是把价格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建设单位给定统一的工程量,施工企业根据企业实力自主报价, 这种新型计价模式充分体现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特点,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更有利于工程款的拨付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由于在工程量清单报价基础上的中标价是合同价的基础,投标清单上的单价是拨付工程款的依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承包商递交的工程进度月报进行审核,确定当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后,建设单位依据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实际审核的工程量,以及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工程款的拨付;依据合同条款中关于变更或者索赔相关约定,也可依据或参照合同中已有的单价或合价,建设单位可以很容易确定工程变更价和处理费用索赔;工程竣工后,根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建设单位委托的结算审计单位很容易确定工程的最终造价。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价款的形成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价款的形成与确定主要是针对施工招投标阶段,这一阶段对承包商和建设单位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由于施工招投标形成的中标价是作为承包商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价款金额,因此我们要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必须从施工招投标阶段就做好主动控制、事前控制工作。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责权利对等原则,科学分担合同当事人双方的风险,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建设单位应重视清单编制人员的素质,提高清单编制质量,编制的清单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的合同专用条款中,必须严格约定清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建设单位应对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设备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掌握其价格信息,编制出合理的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第一是总报价的最高限制;第二是投标报价各组成部分的最高限制,包括综合单价、合价、管理费、利润、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消耗量等内容。通过测算各类招投标工程总价和综合单价的上下浮动幅度,使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控制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有效维护施工招投标双方的经济权益。 
  3.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合理、有效的评分标准,同时还应改善评标方法,做到商务标与技术标相结合。对总报价、分部分项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分别进行评标,设置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另外,建设单位还要重视评标环节,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经验丰富、公正敬业、素质高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增加招投标的透明度,提高评标的科学性,确保评选出施工能力强、水平高、报价合理的施工单位。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价款的控制 
  在前述内容中,我们探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价款的形成与确定阶段,即施工招投标阶段,作为招投标主导的建设单位应该如何采取措施确保选择到合适的中标价。那么,在施工合同价款的控制阶段,即施工合同的具体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又该如何有效地控制施工合同价款呢? 
  1.施工合同计价方式的控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单价合同的形式,但最常用的还是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即量的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商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通常施工合同价款中的风险范围应包括:除发包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须经承包人、发包人、监理、跟踪审计认可后方有效)、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以外的政府文件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人工工资单价应执行政府规定文件、政策性调整及其他不可预见的一切风险。 
  2.工程变更下工程价款的控制 
  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可以参照FIDIC合同条款的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清楚。当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或者工程变更或其他理由导致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执行新的价格,新的单价要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双方依据现行规范、定额等合理确定。对涉及合同造价调整的变更, 监理、跟踪审计、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均应按统一的变更办理审核程序, 层层把关,按合同规定及时核算。 
  3.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情况下工程价款的控制   建设工程一般具有标大、履行时间长、风险系数高和人工需求多的特点,而施工合同由于建材、人工、机械等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必然导致施工承包商生产成本的变化。对因各种建筑产品生产要素价格变化而对原始合同价进行的调整称工程价款价差调整。而在构成综合单价的各个要素中,材料价格占有很大的比例,材料价格大幅度异常波动必然引起综合单价的变化。 
  4.工程索赔处理 
  工程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责任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依据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如果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差异较大,承包人索赔的概率将大大增加:(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清单中工程量错误,使得承包人有机可乘,可能会通过不平衡报价获取超额利润,还可能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索赔;(2)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清单中工程量错误,发包人将可能处于被动地位,将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 
  5.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下的合同价款控制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监理方、跟踪审计、发包人、承包人四方确认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已完合格工程量,按投标文件中相应项目的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支付工程进度款。当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符合合同要求,经组织验收质量合格后,结算审计将在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基础上,根据所收集的各种设计变更资料和修改图纸,以及现场签证、工程量核定单、索赔等资料进行合同价款的增减调整计算,最后汇总为竣工结算造价。 
  四、结束语 
  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不能满足新的20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发展需求,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合同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两者相辅相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我们应该在实际应用中,重视主动控制和事前控制,在施工合同招投标阶段和具体实施阶段,都要将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合同进行有机的、紧密的结合,确保合理、有效地控制好施工合同价款,从而把项目投资控制在预期合理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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