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当前的一项国策,而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是现代管理所提倡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工程项目来说,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项目协调工作尤为重要,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确实是实现项目协调工作的重要方法,如何实现以项目为中心的施工和同的协调管理工作是目前我国在工作量清单计价实行后的重要任务。
2、从2003年7月起,我国开始实施《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有望传统的“量价合一”的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的转变。
作为建设项目体系中重中之重的合同管理,在合同价款的确定及变更、工程结算环节,也相应与之相适应,制定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相关措施。
国内目前实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对于目前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针对性不强,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亟需改进;由于FIDIC条款的计价模式与我国现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都是单价合同,具有一定相似形,非常有借鉴意义,但同时,FIDIC合同条件中有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其中有一个受雇于业主,并作为独立的一方代表业主公正无偏地管理承包商的工作。[1] 尽管FIDIC决定淡化工程师的地位,在新红皮书中虽然继续采用‘工程师’来管理合同,但它不再是独立的一方,而是属于业主的人员,同时删除了原来要求工程师‘行为无偏’一款。但我国在工程实施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的惯用作法与FIDIC实施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我国习惯于甲方管理项目、习惯于总价包干合同,工程建设监理不适应过程全方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其工作性质和工作水平并未突破以往局限于质量监理的格局,无法体现高智能服务这一宗旨。
因此,我国目前在新形势下对施工合同的改进既要借鉴国外成熟的合同形式,更要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合同管理的影响主要集中在风险分配和计价方式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因此本文也主要针对于合同管理当中涉及工程价款的确定及变更、工程结算环节内容进行介绍。
3、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建议
3.1“公正、平等”的基本编制理念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雇主的基本职责是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雇主是否具备相应的资金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商的利益。而承包商的基本职责是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承包商相应的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雇主的利益。[2]因此,为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对于雇主的资金安排、履约担保以及风险分配等相应条款都应做到公正、平等。
我国目前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施工合同条件编制应本着“公正、平等”的编制理念。
(1)“公正、平等” 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编制理念。施工合同当中,FIDIC的《施工合同条件》 (简称CONS)是目前国际上较通用的合同条件,此合同条件编制理念为“努力构建雇主和承包商之间公正、平等的权利、义务间的对价关系” ,并在多年的实施、修改当中得到很好的效果并逐渐完善,因此,‘公正、平等’ 的编制理念是使得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
(2)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努力实现“公正、平等”是国家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初衷,也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3]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实现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有利于规范业主在招标中的行为,有效避免招标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价的行为,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应市场经济规律。
3.2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思路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要求,以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的施工项目划分规定,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自身的综合实力,结合工程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主填报清单开列项目中包括工程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合单价与合计汇总价,并以所报综合单价作为竣工结算调整价的招投标方式。这样的招标人提供数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方式区别于国内以往实行的定额报价,因此,总结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的思路如下:
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约定,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工程特点,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工程变更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也是容易引起合同价款争议的主要原因,一旦变更发生,变更合同价款可以参考下列方法: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3 效率优先的施工合同争议处理思路一个合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达到平衡是合同能够顺利执行的基础。然而如果没有效率优先原则,一个工程在施工过程当中会经常因争议而导致双方无所适从,消极地等待争端的解决,而解决争端的过程是漫长的,所以因争议而停工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示范文本中对于涉及争议的相关条款约定也应以效率优先为指导思想。
3.3.1建立正确的索赔观念施工索赔的提出与处理是合同管理工作中一项正常业务,是确保合同双方履行各自允诺的义务所必须的正常行为。正确认识施工索赔的概念,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对待索赔,适时地提出索赔,公平合理地解决索赔。
一般来说,施工索赔总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它必然要引起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重视,花费各方的时间和精力去准备证据材料、解释合同条款、举行谈判协商等。如果争议交由仲裁、诉讼,那么各方投人的时间和精力,财力更加巨大,影响了工程的进展甚至终止合同。因此,要端正国内建筑行业的索赔观念,有效地预防索赔的发生,一旦发生后,防止争端发生,公平合理迅速地解决索赔才是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从以上定义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索赔是一种合法的正当权利要求,不是无理争利。它是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向承担责任方索回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的损失,这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2)索赔是双向的。合同的双方都可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被索赔方可以对索赔方提出异议,阻止对方的不合理的索赔要求。
(3)索赔的依据是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索赔成功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和法律及与此有关的证据。
(4)施工索赔的目的。在工程施工中,索赔的目的是补偿索赔方在工期和经济上的损失。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3.3.2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思路为了能够保证在实施过程中真正实现效率优先,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当工程价款结算出现争议时,可以参考以下思路解决:(1)可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出具竣工结算报告。如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还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如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3)如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也可参照以下:
1)双方协商确定: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结论
结合FIDIC合同条款及国内合同管理现状,本文研究了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编制理念、指导思想以及部分条款的编制思路。加快构建我国标准化的、完善的施工合同文本将使得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