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多种不确定因素,造成承包范围以外工作内容的增加或减少,并以现场工程变更签证形式确认,从而可能增加或减少工程费用。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频发,所以这一阶段对工程变更的管理就成了控制投资的主要内容。
技术方面的措施
技术措施是控制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最重要措施,主要抓好以下是四个环节:
一、严格把住建筑设计方案审核环节。工程建设应严格按投资计划执行,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对建筑设计方案认真审核,力争既美观经济又能尽量满足使用功能。施工中有些对原设计影响很小的修改项目,只经现场各方确认就可执行。对某些有可能引起造价较大的变更,如设计不适合使用要求,平面布局、建筑结构及装修标准有大的变动,需要召开业主方、监理方、承建方和设计方四家参加的联席会议,从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论证商定,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文字纪要备案。
二、严格审批程序。深化设计,减少联系单,技术联系单是施工图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的补充,有的涉及的价格数额较大,故绝对不可忽视。一般性变更由业主现场代表起草,交监理、施工、设计、业主各方审批。对一些重大的设计或施工设计的修改要限额优化,必要时应组织论证,寻求通过完善设计,并从施工、材料、设备、管理等多方挖潜以节约工程费用。大项的变更,同时要注重变更的合理性,对于不必要的变更坚决不予通过,对于某些不合理或保守设计,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优化设计,可降低工程造价。
三、认真熟悉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是参建各方必须遵守的设计文件,也是进行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做到心中有图,这样才能在施工中及时发现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项目,并及时记入到监理日志中,以备今后查用。有的承包商为多赚取利润,对增加的工程量多报,对减少的工程量少报或不报,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图纸及时指出并纠正。
四、重视隐蔽工程环节。在实施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过程中,尤其要把好隐蔽工程量的签认关。隐蔽工程签证是指施工完成以后将被覆盖的工程签证。此类签证资料一旦缺少将难以完成结算,工作中特别注意搞好以下几方面记录:基础换土及回填,土方运输方式,深度,宽度记录;桩入土深度及有关开槽记录;基坑开挖验槽记录。只有这样,才能使隐蔽工程签证及时和真实。
组织措施
要达到有效控制,必须充分发挥现场监理人员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上的作用。在运用组织措施时,应处理好以下几点:
一、材料采购环节。材料设备采购要“货比三家”,以质量价格比选定供应方。在工程建设中,甲供设备、材料必须坚持以大渠道供货为主,市场自行采购为辅。在自行采购时,由主管工程的机关、业主共同参与,坚持三人同行、力求质优价廉,大型的设备订货可采取招标方式,在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质量等级和双方责任义务,设备材料进场后如有质量问题,现场施工代表及施工单位有权拒收。任何主要建筑材料必须向监理单位报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程序要到位。现场签证必须有三方主体(业主、监理、施工)代表签字,对于签证价格较大或大宗材料单价,必须加盖各方公章。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日期、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等要明确。
三、建立完善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业主应根据其工程管理的组织模式制定《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以规范基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控制工程投资。《细则》应针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对工程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工程变更的操作流程、工程变更确认、工程变更审核和批准、工程变更的造价确定和支付、工程变更的实施、工程变更文档管理(总监签字、统一出口、统一编号、业主备份)等作出详细规定。
四、坚持开好工地例会。工地例会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单位针对工程上的质量、进度和投资以及其它问题坐在一起共同沟通,研究解决问题的好方式。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利用这样的机会,经常提醒承包商有无工程变更、签证需要监理确认,以避免今后出现纠纷,公平、公正地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注意工程变更、签证的时效性。为防止“秋后算账” 的现象发生,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必须在工程变更、签证发生后七日内将工程变更的内容及其所产生的费用的计算结果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否则逾期不予确认,责任由承包商自负。这一要求应在第一次工地例会上明确提出,并写入工地例会的会议纪要中,以防日后有麻烦产生。
六、保留足够的资料。工程变更及签证要一式五份,各方至少保存l份原件,避免自行修改,为结算时提供真实可靠的凭据。
合同和经济措施
工程施工期间,因其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复杂,要切实把握好有关定额、文件规定,尤其要严格控制签证范围和内容。
一、合同条款支付。按合同条款支付时,要防止过早、过量签证,对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签认要慎重,工程技术单签证要依合同相关条款来衡量,相互制约,预防无限扩大。材料单价的签证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办理材料单价的签证时,应注意弄清哪些材料需要办理签证以及如何办好,对于所签证的材料单价是否包括采保费、运输费的应注明,避免结算时重复计算。对于需要办签证的材料单价,最好双方一起作市场调查,如实签明材料名称、规格、厂家、单价、时间等。
二、启动中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或施工图纸有错误,而承包商已经开工、下料或购料。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项目或修正项目,原图纸不变的不要重复工程变更及签证。对已下料或购料的,要签写清楚材料名称、半成品或成品、规格、型号、数量、变更日期、运输情况、到场情况、有无回收或代用情况等。处理延误赔偿和索赔处理相关签证,按程序索赔原则审核索赔的成立条件,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监理签证、业主审定。
三、停工损失。其包括由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或停水、停电超过规定的时间范围;对造成的窝工、材料租赁、机械租赁等停工的损失;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致使长时间的停工造成的损失。双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签认停工的起始日期,现场实际停工工日数与工日单价,现场停工机械的型号、数量、规格、单价等,租赁内容、数量、单价等,并列明细表。对于间接费定额已明确规定的,不要再另行签证。对于定额没有规定,如何界定和补偿,应根据不同的工程实际情况或参考相同类定额和有关规定来作补偿。
四、分清直接费和计税不计费。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计算工程量或某些特殊的项目,往往以双方商定的具体金额来签证解决。签证者如不理解直接费与计税不计费的不同,不知道前者按规定部分可以取费,后者只能收取税金,则会使结算时双方发生争议,给工程结算审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解决建筑工程中的现场签证问题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家队伍,还要有配套的政府政策和社会环境。充分认识到控制是关键,创造适宜的条件,合理确定管理目标,采用科学的方法,切实从具体工作做起,做到事前、事中控制,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