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索赔产生的原因分析,使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都认识到,工程索赔是工程施工中的正常事项,是日常管理的具体内容,双方都要客观公正地对待索赔,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关键词:索赔;工程变更;合同缺陷;人为障碍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不可避免的事项,但在处理索赔时,往往又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业主认为不应赔偿某项损失,而承包商却认为要赔偿,双方为此经常产生矛盾。这主要是因为,双方对同一事因引起的损失认识角度不同,即对引起工程索赔的因素认识不同所造成的。因此,弄清哪些因素是引起索赔的原因就很重要。
建筑产品同其他工业产品相比,无论是产品本身还是生产过程,以及建筑市场的经营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经常引起工程索赔的产生。
第一,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如单件性、工程量大、投资多、结构形式复杂多样和施工周期长等,导致有很多因素影响建筑工程实施。在施工过程中,这些因素有时会有很大变化,如地质条件的变化,建筑材料市场供求的变化,自然条件的变化,工程所在地政治环境的变化等,这些变化自然会影响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仍至工程的建与不建。
第二,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合同双方基于现状而对未来的估测,对于复杂的工程和施工环境,合同双方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况都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说明,自然,合同也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做出预先的约定,合同中的条款难免会有欠缺和不足,这就会导致在合同实施中,由于现场情况与原合同不同,合同双方对自己在原合同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产生异议,进而导致工程索赔的发生。
第三,由于工程参建单位多,各自的条件都不一样,工作中经常发生相互干扰和影响,往往一方的失误或者过失,影响到其他的施工单位,甚至造成一定的损失,进而导致索赔。
总之,工程索赔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由建筑工程的自身性质所决定的,是建筑工程施工中不能回避的现象。导致工程索赔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下面几方面:
一、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经常会出现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相同的情况,如现场地质条件与设计时采用的地质条件不同,这时就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引起设计变更的原因有很多,但不管那种设计变更,都是对原设计和相关合同内容的改变,而这些改变自然会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工程进度的加快或滞后,工程成本的增加或减少,自然会导致工程索赔的产生。据统计,在所有工程的索赔中,由于工程变更引发的占到80%。
在处理由于工程变更引起价款索赔时,一定要注意工程变更价款的索赔权利的正确把握。首先,要明白只有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才有权发出变更指令,承包商只有完全按其指令完成后才具有对工程变更价格的索赔权利。其次,如果承包商按照除上述两种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指示进行工程变更,不管其结果如何,都将失去得到此项变更的经济补偿的权利,因此而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
另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工程师提出口头变更指示的情况,这时承包商应当即时向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确认函,从而获得索赔证据。
二、合同缺陷引起的索赔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在工程开始施工前签订的,是基于历史经验而对未来情况的预测。而工程本身和施工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合同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做出准确预见和规定,总会出现一些考虑不周的条款、缺陷和不足,如合同措辞不当,说明不清楚,二义性,还存在构成合同的各部分文件规定不一致等。这些都可能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中一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而向另一方提出索赔。
例如:由于合同中未对工程中的主要设备――电梯的看管责任加以明确,至使一部电梯在安装完后的一天晚上由于不明原因的火灾而烧毁,在没办法弄清火灾原因的情况下,电梯安装公司向业主提出赔偿火灾损失的索赔要求,理由是按惯例,施工现场应由总包单位负责看管,而总包单位与业主有合同关系。
三、对合同理解的差异引起的索赔
尽管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表述,是在自愿的条件下共同签订的,但由于合同文件十分复杂,数量多,分析困难,再加上双方的立场、角度不同,往往会造成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范围、界限等的理解不一致,最终引起合同争执。这类争执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更为常见,主要是由于合同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家,使用不同的语言,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有不同的工程习惯,这些自然会造成合同双方对合同理解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是引起索赔的主要原因之一。正因如此,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大多采用通行的《FIDIC合同》,以尽量减少或杜绝这一类因理解不同而造成的索赔。
合同确定的工程目标是以签订合同时的外部条件、工程施工环境和实施方案为基础而提出的,即“合同状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干扰因素的影响,往往引起“合同状态”中某些因素的变化,破坏了原“合同状态”。在新的条件下,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在理解上自然就与“合同状态”下不同,如:合同规定本工程施工时间为2005年7月至11月,由于多种原因,工程到10月才开工,不可能在进入冬季之前完工,工程的合同价自然要考虑这些因素。这些变化因素没有在原合同的工期和价格中考虑,承包商自然不能通过原合同获得相应的补偿,他只能通过索赔方式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
四、业主不当行为引起的索赔
建筑施工合同规定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有时由于业主的不当行为,如业主未按规定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材料预付款,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纸;监理工程师某些错误指令;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等。如果这些不当行为的确给承包商造成施工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合同双方另有补充协议的不在索赔之列。
五、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由于工程施工时间长,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大,而人类对自然的认知能力却是有限的。因此,业主不可能将工程的施工条件,特别是工程地质条件资料准确地提供给承包商,而承包商也不可能通过现场查勘等方式将现场施工地质条件了解得很准确。即使是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承包商,也不可能将所有施工条件的变化情况都能准确预见到。因此,由于施工现场自然条件的变化,往往会导致设计变更、暂停施工或工程成本的大幅度上升,进而使承包商蒙受损失。承包商只有通过索赔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损失。
人为障碍主要指施工中承包商遇到了地下构筑物或文物,只要图纸上未注明,处理这些人为障碍而增加的各中消耗,承包商为此而向业主要求索赔。
例如:某深基坑施工,由于大面积开挖后出现了大量的流砂,并伴有管涌现象,施工单位为了处理这些突发事件,先后共额外花费20万元,工程进度比原计划滞后了12天。事后,施工方自然向业主提出了费用和工期的双重索赔要求。
六、法规货币及汇率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由于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较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而这些变化有时反差是巨大的,对工程的影响也是强烈的,往往会造成工程索赔的产生。
另外,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越来越来多,对于工程所在国家的法令和法规的变化,如外汇管制、税率提高、提出更严格的强制性质量标准等,这些情况都可能使施工成本发生变化。因此,我们事先要有一个应对的方案,除了通过正常的协商解决问题外,积极采取索赔的方式来应对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环境时刻都在变化,当某些因素的变化超出了一般能预计的程度,而且这种变化又确实给承包商造成了损失,这时承包商就会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例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正处于雨季,工程所在地政府由于抗洪的需要,征用了所有建筑工地的建筑用砂,至使工地停工4天,施工单位自然会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七、参建各单位引起的索赔
由于工程参加单位多,在工作中他们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影响,造成了各单位的操作技术和经济责任的界面常常很难明确划分,管理和操作上的失误又是不可避免的。一方的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殃及其他参建者,进而影响整个工程的实施。如,当砌筑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导致门窗工程安装的工作量加大,费时费工。这些损失中,只要不是由自己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方就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
引起索赔的原因除上述几点外,还有很多,如工期延长和延误引起的索赔、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施工中断引起的索赔等。弄清这些原因,其主要目的是:对业主讲,可以通过事先的准备和调整,来归避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进而使工程施工在正常和可控范围内进行,为工程按原计划顺利完成创造条件。对承包商来讲,弄清上述各种因素,可以有效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工程效益的实现。据统计,在承包商的收益中,有15%左右来自各种不同形式的索赔。同时,承包商对索赔原因的深入了解,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可能引起索赔的项目的处理就会更加认真和仔细。因为要使索赔最终成立,其关键是索赔事件的处理质量和详细的证明材料,而这些客观上要求承包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要尽责,否则索赔不能成立。
总之,弄清索赔产生的原因,不论对于业主还是承包商,都是必要和有利的。工程索赔是正常的,索赔的当事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心平气和地处理索赔,为工程顺利进行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