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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的工程量清单编制

 摘要:本文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低劣的情况,指出清单编制质量的重要性,并阐述了编制阶段及合同约定阶段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清单编制;清单计价;合同约定

工程量清单作为联系招标投标的中间环节,其描述是否清晰、计算是否准确就显得十分必要。但目前普遍存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低劣,工程量计算不准确等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核心内容是单价的确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只是报价的基础,结算时要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招标人容易在主观上造成对清单编制质量的放松,另一方面是2003年7月1日原建设部颁布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后,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提出了不同以往预算定额的规定,造价人员客观上能否尽快适应这种转变直接影响到清单编制的质量。为减少因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问题而给招标投标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本文就如何编制一份科学、合理的工程量清单作一些探讨。

一、清单编制质量的重要性

1、明确招标人是清单编制的责任人明确清单编制的责任人非常重要,这是保证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前提条件。只有明确招标人作为清单编制的责任人,清单失误引起的风险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才会有内在的激励来改进并完善工程量清单编制,如果将这部分风险也转嫁给投标人(如实际工作中并不鲜见招标人在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由投标人来承担工程量失误引起的风险),不但从根源上无法保证清单编制的质量,而且使清单计价模式失去其原有的意义。2003版《计价规范》对此似乎没有提出确切的说法,仅在3.1.1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作为清单编制责任的唯一描述,并没有明确招标人应对清单编制负责,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招标方完全可以在合同中作出相应规定,将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和风险推给投标人。招标人规避了本应该承担的风险,投标人只能通过单价的调整来体现因工程量不准确而带来的风险,价格的竞争变得不再纯粹,投标报价披着清单计价的外衣,实质上又走回传统计价方式的老路。2008版《计价规范》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3.1.2条作出了明确的强制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作为对2003版条款的补充,以国家标准的形式明确清单编制的责任必须由招标方负责,真正体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投标的内涵。2、低质量工程量清单给招标人带来的问题虽然清单计价方式下,清单编制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但招标人仍有可能对清单编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既然工程量最终按实结算,清单编制阶段存在问题影响不大。其实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计算的要求不是变低了而是更高了,因为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晰,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可能会带来以下问题:(1)工程量计算错误如果被投标人发现,投标人会利用错误的工程量采用不平衡报价以期中标后在工程结算时获得额外的收益,比如当工程量偏高时,投标人故意压低此部分项目报价,当工程量偏低时,故意抬高此部分报价。(2)除了获得额外的利益,施工方会就工程量计算错误提出索赔,比如工程量的变化而导致的工期或措施费等的索赔。(3)工程量计算错误会造成工程量变更部分价格确定的难度,2008版《计价规范》规定“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外的,其综合单价要予以调整”,事后的协商比事先的约定总是要困难得多。(4)工程量计算错误会导致投资控制的困难,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要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除了尽可能减少施工变更外,准确的工程量计算也是很主要的一个方面。(5)对项目特征清晰完整的描述是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项目特征描述的含糊不清不但会造成投标人不必要的失误、各投标人之间理解的差异、更主要的是甲乙双方在工程结算时会因理解的不同而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二、工程量清单在编制阶段应符合的规定

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由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双方关注的重点,本文主要讨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2008版《计价规范》附录表从六个方面对清单编制作出了规定,分别是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1、项目编码2008版《计价规范》采用12位数字编码,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工程造价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2、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2008版《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除了要满足附录中的要求外,还需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予以确定。所以清单中的项目名称是参考附录中的项目名称并结合项目实际来命名的,附录中的项目名称只是对同类实体的统称,要与实际结合才能把名称具体化,项目特征的描述也是如此。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这三项在性质上相同,可以在项目名称栏里合并为一类进行描述。与预算定额按单一的施工工序划分子目不同,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般是以一个“综合项目”考虑的,该综合项目包括多项工程内容,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清单项目=项目1+项目2+…,在组成综合项目的多个子项目中,其中一类是主要实体部分,另一类是附属或次要部分,所以上述公式又可以表述为:清单项目=项目1+项目2+…=主体项目+辅助项目(或称组合项目)。其中项目名称是以主体项目来命名的,辅助项目并不设置项目名称。由于在项目名称中忽略了辅助项目,而仅有项目名称并不能完整反映影响工程造价的所有因素,所以在项目名称一栏中必须有项目特征的描述作为项目名称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工程内容则与项目特征具有对应关系,项目特征主要从形成工程实体的组成内容及其特点上描述,工程内容主要从形成这些工作内容的生产和工艺的角度来说的。如地面项目的项目特征有:找平层种类、厚度,粘结层种类、厚度面层材料品种、规格、品牌、颜色,则对应的工程内容就有:抹找平层,铺设粘结层、铺贴面层。在这三项内容中,项目特征的描述无疑是最重要的,只有清晰准确的描述清单项目,才能使投标人全面准确的理解招标人的工程内容和要求,做到正确报价。在设置清单项目时,应参考附录结合施工实际对项目的特征作全面的描述,比如材质、规格、型号、施工工艺,甚至施工位置不同时,原则上都应分别甚至项目清单,做到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应分别列项。3、计量单位2008版《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与定额不同的是,清单中的单位都必须使用基本单位,不得使用扩大单位(如10m3、1000m2)。由于项目特征是清单项目设置的基础和依据不同的特征,比如规格型号的不同,就必须分别设置清单,但在某些情况下清单的编制就显得比较麻烦。比如2003版《计价规范》门窗是按不同的规格型号按“樘”来计量的,这使门窗的清单项目显得很多,但如果用面积来计量就可以把相同材质的门窗合并在一个清单项目内了,这大大简化了门窗清单的编制,而且也不影响投标方的投标报价。2008版《计价规范》中就采用了“樘”和“平方米”的计量方式。从中可以看出某些项目特征不影响投标人报价的前提下,如上述例子中门窗的规格可以采用方便清单编制的计量单位。4、工程量计算规则2008版《计价规范》中工程量计算规则与预算定额中工程量计算规则有原则上的区别:计价规范中的计量原则是以实体安装就位的净尺寸计算,而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是在净值的基础上,加上施工操作(或定额)规定的预留量。比如2008版《计价规范》中的土方工程量计算,并不含工作面和放坡系数。由于受到传统预算定额的影响,清单编制人员容易混淆两种计算规则,所以必须熟悉两套规则的不同点,以保证准确计算清单工程量。

三、工程量清单在合同约定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施工设计文件深度的欠缺,造价人员责任心或业务能力不够等原因,在清单编制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工程量计算失误或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的情况,而且投标人在较短的编制标书时间内也难以将清单与图纸仔细核实,清单编制上存在的失误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之前未必可以消除,为避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出现纠纷,在合同中应对工程价款采用的合同形式及工程价款的调整作出具体规定。1、合同形式的采用1999年由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价款的确定分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和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特点相适应的合同形式应采用固定价格中的固定单价合同,2008版《计价规范》4.4.3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2、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一般在两种情况下约定工程价款的调整,一种是对原来合同签订的规定内容作了变更,另一种情况是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了一定幅度。本文从招标人角度出发考虑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风险,所以主要探讨前一种情况即当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不一致时,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单价调整的方法。与招标人清单编制有关的合同价款调整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不符,另一种是工程量发生变化。(1)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不符时价款调整。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由于清单编制人员的失误,会出现特征的描述与实际施工图纸不相符的情况。2008版《计价规范》中有两条款对此作了规定,一是第4.3.2条“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也就是说投标人必须根据项目特征描述所包括的工作内容进行报价,即使在清单描述内容与施工图有差异的情况下;二是第4.7.2条“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这一条款规定了两者出现差异时处理办法。因为投标人是根据施工图纸设计而不是清单描述来施工的,原按清单描述确定的综合单价已无法反映实际施工项目的价值,所以招标人应对施工图所反映的设计内容进行新的特征描述,并协商确定相应的综合单价。有些类似清单项目发生了设计变更,而变更依据就是施工图纸。从中可以看出,由于允许综合单价按新的项目调整,清单描述与施工图纸不同时的风险是由招标人承担的。(2)非承包方原因工程量变化时工程价款的调整。非承包方原因工程量变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新增,另一种是项目不变但该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增加或减少。造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新增原因是原清单编制时出现漏项,或者是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新的清单项目,关于清单新增项目的价款调整必须按2008版《计价规范》第4.7.3条规定在合同中予以约定。造成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增加或减少的原因可能是清单编制时计算出现失误;也可能是出现了工程变更。第二种情况与清单漏项不同,清单漏项属于增加新的项目,原投标报价可能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也可能没有类似的综合单价。而工程量的增减是在有综合单价的情况下所做的工程价款调整,其调整目的是为了保护施工单位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招标人为了防止投标人不平衡报价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按2008版《计价规范》要求,在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工程量变化的幅度及超出该幅度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四、小结

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人必须在观念上认识到清单编制质量的重要性。笔者分别从静态角度即清单编制阶段,以及动态角度即合同约定阶段对工程量清单编制作了说明,合同约定之所以成为必要,是因为不管招标人在主观上如何努力,因图纸设计深度或清单编制人员自身的技术能力问题,仍有可能发生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情况,为保证招标人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并提供承发包双方解决争议的平台,所以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出现这些情况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作为完善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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