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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一般规定有哪些?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一般规定有哪些?

1  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
(1)  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  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初步验收,第二步是正式验收。
(1)  初步验收一般安排在正式验收之前一个星期左右,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对整个工程逐项进行仔细检查,按照图纸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将遗留工程及其工作量以及不符合规范要求需返工处理的部分,全部做好记录,列入收尾工程计划,责成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  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设计单位、质检单位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情况进行全面的评定,并召开工程竣工验收总结会。对于需要返工或继续完善的,限期由施工单位组织力量完成,以便尽快将建筑物移交给建设单位投入使用。
3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  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
(2)  质量控制资料。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
(5) 观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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