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现场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规范的有关规定, 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业主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为此,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经常洒水,使得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
(4)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M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作业。
(5)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声控制到最低程度。当施工工地距 居民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55DB以上)的机械施工。(6)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处理,运至监理工程师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或泄洪系统和污染水源,并防止汛期淹没农田或村庄。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7)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承包人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域、或灌溉系统中。承包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域中的悬浮物, 或造成河道冲刷、水质污染。
(8)保护农田排灌系统。当路线经过农田灌溉区域时,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保证不影响或中断农田的排灌作业。修建的临时设施应保证施工不影响当地农田的高峰排灌作业。
在软土地区施工时,应注意路堤沉降对水源和排灌系统的影响。
承包人应根据路线经过水田地区的情况,拟定需采取的措施,确定设计方案报监理工程师 批准后执行,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对他所采取的临时措施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措施不力,给当地农民造成损失,承 包人应负责予以赔偿。
(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自负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