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仅指因施工合同所生的价款
不包括勘查合同、设计合同。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承包合同、转包合同,仅总总承包人有此权利。
2、垫资款及利息应该纳入。
3、装修装饰工程款应当纳入(2004批复)。
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4、优先权与消费者权益的冲突。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