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应具备双方主体合格、工程确定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应违法、符合法定程序等五个要件之后才能生效。如果工程合同不具备该五个条件之一,就会出现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甚至合同无效等法律后果。
在工程实践中,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合同无效问题。常见的合同无效包括:应该招标未招标的、中标无效的、承包人不具备资质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未取得规划许可的等等。
而且合同无效后的结算问题容易产生争议。该结算包括已经完成工程的结算和无效损失的承担。那么无效合同该如何结算呢?
合同无效后如何结算工程款?
【索赔困惑】如果合同因为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应招标未招标等等原因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那么承包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呢?
【索赔依据】《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某年4月,发包人新成公司与承包人孙某签订某广场降水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签订当日,承包人即组织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开工。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多次拖欠工程款。2006年2月,降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承包人多次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发包人均未予理会。承包人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发包人支付其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发包人则主张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典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也应获得相应工程款。第二种意见认为: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其非法所得要被依法收缴。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承包人不具有施工资质,违反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其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承包人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法仍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承包人可得到工程价款中的直接费、间接费、税金等。利润作为非法所得,法院可以依法收缴。当然,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并不没收利润。判例中,法院判决发包人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索倍支招】首先,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承包人应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质量之承包人结算的基础;其次,尽管合同无效时发包人不能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但承包人应尽量避免造成发包人损失,比如发包人向购房人拖延交房的损失,这些损失仍会由由过错方承担;再次,承包人应加强内部管理,避免争议,顺利竣工和结算,即使合同无效也不会推翻结算的效力。
合同无效后应否支付利润?
【索赔困惑】发包人能否以合同无效为由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工程的利润呢?
【索赔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某年12月,发包人济慈教育集团与承包人建功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次年年2月,双方通过招投标又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场施工。第2年4月,市建设局发文认为发包人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发放招标文件,没有接收投标文件,没有成立评标委员会,没有开标及评标,整个招标过程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宣布工程施工招投标结果无效。工程大部分已投入使用后,发包人一直拖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之后,发包人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从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得的利润,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承包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只能要求施工合同中的直接费和间接费,不能要求利润。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发包人原因中标无效,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理应取得包括利润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发包人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中标无效,施工合同因此无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中标无效的过错责任或主要过错责任在发包人,如果承包人不能取得利润,发包人就依据无效合同取得了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利润,即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取额外利益,这与《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符。判例中,法院也认同该意见,判决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利润。
【索倍支招】承包人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取得包括利润在内的全部工程款。发包人拒绝支付利润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或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无效的损失如何承担?
【索赔困惑】施工合同无效还可能对承包人和发包人造成损失,包括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的利息损失,承包人逾期完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那么这些损失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如何承担呢?
【索赔依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7月,承包人松高建工成立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没有道路工程施工项目,也没有取得道路施工资质。10月,发包人某开发区与承包人签订《市政道路施工合同》。之后,承包人进场施工并完成部分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也没有取得施工资质证书。后来双方对工程款结算金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后,承包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发包人偿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发包人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完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其应赔偿发包人相应的损失,且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对合同无效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应该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合同无效造成双方的损失,而不宜采用各自承担损失的方式。
【法律分析】我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经营范围中没有道路工程施工项目,而且始终未取得道路施工资质证书而无效,其应负主要责任。发包人应当知道承包人无施工资质证书,却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也有过错。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发包人应承担赔偿逾期竣工损失和逾期付款利息中小部分的损失,承包人应该承担其中大部分的损失。判例中,法院判决承包人无须赔偿发包人逾期竣工损失,发包人也无须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该判决值得推敲。
【索倍支招】在因自身原因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应管理好进度、质量、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在合同中明确结算的方式,才能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并避免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
综上,确保工程质量合格,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是承包人在合同无效情况保证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维护自身利益的核心要点。这也是承包人全过程索赔的起点。“打铁还需自身硬”。承包人应该修炼内功,在抓好进度、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向内三次经营挖掘成本降低的潜力,向外一次经营预留低中标后索赔空间、二次经营做好勤签证,才能最终通过四次经营高结算并收回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