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竣工结算编审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施工企业的竣工结算送审价虚高,这不仅给业主和造价咨询人员带来了繁重的竣工结算审核工作量,有时甚至影响了业主和施工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
导致施工企业竣工结算送审价虚高,既有业主和工程自身方面的原因,如施工过程中遇到了复杂的地质状况,业主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因而产生了大量的设计变更;也有施工企业的原因,如施工企业提交的现场签证手续不完备、结算资料不完整、竣工图不准确等;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行的竣工结算审核造价咨询费支付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施工企业有意或无意地“做高”竣工结算送审价。
竣工结算审核造价咨询费支付模式
竣工结算是承包人在所承包的工程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工、交工之后,亦即完成了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之后,向发包人进行的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竣工结算包括竣工结算申请、竣工结算审核和竣工结算付款三个阶段。竣工结算审核是指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后,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竣工结算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核实,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认可的工程造价将作为财务付款的依据。工程造价人员开展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的起点是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签订了委托咨询合同,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竣工结算审核造价咨询费支付方式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施工企业和造价咨询单位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行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的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部分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性标准,江苏省住建厅和省物价局联合颁发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该收费标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咨询费由基本收费和效益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收费以竣工结算送审价为基数釆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本收费由委托方承担。效益收费以“项目核减额”、“项目核增额”为基数,按费率分别计算,由受益方承担;“项目核增额”产生的效益收费可以先由委托方代受益的施工企业支付。
竣工结算审核造价咨询基本收费与效益收费相比,是相对较低的。以竣工结算送审造价为1亿元人民币的建安工程为例,其基本收费的标准为:500×1.8‰+ (1000-500) ×1.4‰+ (5000-1000)×l.l‰+ (10000-5000)×0.9‰=0.9+0.7+4.4+4.5=10.5万(大约为竣工结算送审价总额的1‰);如果造价咨询单位在竣工结算审核中核减了1200万(核减额占送审价的12%),那么相应的效益收费就是72万。
从本例可以看出,竣工结算审核的基本收费要远远低于效益收费,因此在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中,努力提高“核减额”、从而提高效益收费,就成了造价咨询企业的必然选择。
现行的竣工结算审核造价咨询费支付模式的弊端
现行的竣工结算审核造价咨询费支付模式存在着一些弊端。接下来分别从造价咨询单位、施工企业、业主的角度进行分析。
(1) 造价咨询单位难以收到“核增额”产生的效益收费
如果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既有“核增额”,又有“核减额”,按照现行的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应该分别计取“核增额”和“核减额”产生的效益收费。但是在工程实践中,造价咨询单位通常难以从受益的施工企业那里收到“核增额”相关的效益收费。
工程项目业主作为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方,一般是根据最终的竣工结算“核减额”,按照咨询合同约定的比例向造价咨询单位支付效益收费,工程业主不仅不会代为支付“核增额”相关的效益收费,而且“核增额”,会冲抵掉部分“核减额”,导致最终的竣工结算“核减额”下降,从而减少了支付给造价咨询单位的效益收费,给造价咨询单位带来经济收益上的损失。
(2)施工企业不因竣工结算送审价虚高而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企业和造价咨询单位都是独立的市场行为主体,在现行的造价咨询收费模式下,造价咨询单位通常都会想方设法尽量做大“核减额”,从而提局效益收费,确保自身的经济利益。施工企业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也经常会有意或无意地“做高”竣工结算送审价,施工企业的行为无形之中与造价咨询单位形成了配合。如果竣工结算送审价中的虚高部分被造价咨询单位核减掉,对施工企业而言,没有任何经济损失;如果竣工结算送审价中的虚高部分没有完全被造价咨询单位核减掉,施工企业反而会有收益。而且在现行的竣工结算模式下,无论竣工结算送审价中的虚高部分是否被核减掉,施工企业并不会因为有意或无意地“做高”竣工结算送审价的行为而承担任何经济上的责任。
(3) 业主承担了竣工结算送审价虚高导致的额外效益收费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施工企业和造价咨询单位的上述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本文通过对所在的建行造价咨询中心近五年完成的竣工结算审核项目的统计,可以看出竣工结算“核减额”占项目竣工结算送审价的比例,有的高达30%,低的核减比例也达到10%,绝大部分项目竣工结算核减的比例在20%左右。这样高的核减比例,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施工企业的竣工结算送审价虚高。上述数据也从一定角度上说明了业主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竣工结算进行专业审核的必要性。造价咨询单位发挥自身在工程造价方面的经验和专业优势,帮助业主挤出竣工结算送审价中的“水分”,理应得到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效益收费。在现行的造价咨询费支付模式下,业主须承担因为竣工结算送审价虚高而超出合理水平的造价咨询效益收费。
由此可见,现行的竣工结算审核造价咨询费支付模式,从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施工企业“做高”竣工结算送审价的行为,这种行为同时配合了造价咨询单位做大“核减额”目的的实现,从而导致业主承担了较高的造价咨询费,甚至还承担了高于合理水平的工程竣工结算价(如果造价咨询单位没有能完全挤出竣工结算中的 “水分”),这都使业主蒙受了经济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