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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法解析

 在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报价是整个过程的核心,报价过高,则可能因为超出“最高限价”而丢失中标机会;报价过低,则可能因为低于“合理低价”而废标,或者即使中标,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亏本的风险。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施工企业即要在市场中站稳脚跟,捕捉市场转瞬即逝的契机,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又想保证报价的竞争性,那么不平衡报价法无疑是施工企业首选报价策略之一。笔者结合某工程投标实例,针对不平衡报价法这种报价技巧在电网工程投标中的应用谈几点认识,仅起抛砖引玉作用,欢迎同行批评指正。 

不平衡报价法的内涵及应用范围 

不平衡报价法的内涵 

不平衡报价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在总价基本确定后,如何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不平衡报价的基本原则是保持正常报价水平条件下的总报价不变。它是相对于常规的平衡报价而言,在总的报价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与正常水平相比,提高某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单价的一种报价方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近早收回工程款,增加流动资金有利于施工流动资金的周转;另一方面是为了获得额外的利润。 

不平衡报价法的应用范围 

一般可以考虑在以下几方面采用不平衡报价:前期完工的工作较高的报价,后期完工的工作较低报价;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可多赚钱,而把工程量会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工程结算时损失不大;没有工程量的工作报高价;实施可能性大的暂定工作较高报价,实施可能小的报低价;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解说不清楚的,则可适当降低一些单价,待澄清后可在要求提高;任意项目或选择项目,对这些项目要具体分析。因为这类项目要在开工后再由业主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以及由那些家承包商实施。如果工程不分包,则其中肯定要做的单价要高些,不一定做的要低些,如果工程分包,该暂定项目也可能由其他承包商施工时,则不宜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采用计日工报价的项目,其单价较高报价。对计日工单价和仅有项目而没有工程数量的,可调高其单价。 

不平衡报价法的工程应用分析 

某承包商参与某高层商用办公楼土建工程的投标。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对报价进行调整,现假设各分部工程每月完成的工作量相同且能按月度及时收到工程款(不考虑工程款结算所需要的时间)。 

计算单价调整前后的工程款现值。以工程开工日期为折现点。 

单价调整前的工程款现值PV前=1480/4×(P/A,1%,4)+6600/12×(P/A,1%,12)(P/F,1%,4)+7200/8×(P/A,1%,8)(P/F,1%,16)=13265.45万元 

单价调整后的工程款现值PV后=1600/4×(P/A,1%,4)+7200/12×(P/A,1%,12)(P/F,1%,4)+6480/8×(P/A,1%,8)(P/F,1%,16)=13336.04万元 

二者的差额=PV后-PV前=13336.04-13265.45万元=70.59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不平衡报价法在本工程中采用是正确的。承包商对早日结帐收款的项目(如桩基围护工程等)报高一些,后期工程项目(如装饰工程等)适当降低,承包商较好地实现了“早收晚付”,利于企业资金周转,起到规避工程资金风险的有效目的。 

另外,承包商在充分核对工程量的基础上,按工程量变化趋势调整单价,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预计工程量增加的项目调高了单价,工程量减少的项目降低了单价,工程结算比较满意。例如,该工程项目某分项工程量清单列明的数量为10000m3,经过对图纸工程量的审核,有绝对的把握认为数量应为15000m3,此时把工程量清单里面的单价由原来的10元/m3提高到14元/m3,工程结算时仅此一项就赚20000元。 

不平衡报价法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用所产生的效果 

提前资金回笼时间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合同法》第286条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但是尽早收回工程款项,减少企业自有资金的占用仍然是当前每一个承包人十分关注的问题。工程开工以后,除预付款外,完成每一个单项工程都要争取超前拿钱。由于工程款项的结算一般都是按照工程施工的进度进行的,在投标时报价时就可以把工程量清单里先完成的工作内容的单价调高,后完成的工作内容的单价调低。尽管后边的单价可能会赔钱,但由于在履行合同的前期早已收回了成本,减少了内部管理的资金占用,有利于施工流动资金的周转,财务应变能力也得到提高,因此只要保证整个项目最终能够盈利就可以了。 

采用这样的报价办法不仅能平衡和舒缓承包人资金压力的问题,还能使承包人在工程发生争议时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就有索赔和防范风险的意义。如果承包人永远处于收入多于支出的状态下,在出现对方违约或不可控制因素的情况下,主动权就掌握在承包人手中,减轻了承包人的现场工作人员压力,对日后的施工也有利,能够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实现“多收钱” 

根据计价规范第4.0.9款规定,不论由于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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