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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一般规范有哪些?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一般规范有哪些?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5.1.3 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 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3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 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5 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 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
7 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 火灾警报装置;
9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 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 电动阀控制装置;
12 消防联网通信;
13 系统内的其它消防控制装置。
5.1.4 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5.1.5 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 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 台者,抽验5 台;
3)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 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 台抽验;
4) 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 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 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 只;
3) 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 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
2) 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 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
2)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
3) 压力、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开关部进行检验。
6 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 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 次;
2) 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 次。
7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的比例,但不小于5 樘,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 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抽验联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 次;
2) 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 次;
3) 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 次。
9 消防电梯应进行1~2 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 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 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 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 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3) 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
11 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3 次通话试验;
2) 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 次通话试验。
1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应进行1~3 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5.1.6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5.1.7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的,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定为A类不合格。
2 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本规范第5.2.1 条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 除1、2 款规定的A、B类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
4 系统验收合格评定为:A=0,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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