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规范有哪些?
5.3.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和本规范3.2 节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3.2 按本规范第5.2.1 条要求验收技术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3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3 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5.3.4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4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5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6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采样孔加入试验烟,空气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20s 内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依据说明书使采样管气路处于故障时,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00s 内应发出故障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5.3.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在探测区域最不利处模拟火灾,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5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施加适当推力或模拟动作时,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10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和第3.6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规范第4.10.1~4.10.6 条逐项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 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5.3.1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和第3.6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12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1 节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2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4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3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5 消防电话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话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9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电话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电话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4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和第3.8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5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7 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系统备用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充电48h 后,断开设备主电源,测量持续工作时间。
5.3.18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10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7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9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9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0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1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2 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检查。
5.3.23 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
5.3.2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
5.3.25 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 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 次。
5.3.26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27 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和防排烟系统阀门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防烟排烟风机1~3 次;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风空调送风1~3 次;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 次。
5.3.28 消防电梯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消防电梯应进行1~2 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 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
5.3.28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