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七条 凡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第二章 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以上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第九条 各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省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监理企业注册所在市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含)以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监理企业注册所在市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含)以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上部永久建筑投影面积占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大于50%)的监理任务。
第十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组织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统一颁发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批程序:
一、拟申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须填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提出申请资质的级别,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与附件材料一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申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申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有关监理人员在全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和人防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核定相关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查申报企业的资质;
四、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级、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五、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核查监理企业申报附件材料原件。凡是对企业申报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材料原件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原件,否则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 新申请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应从丙级开始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暂定期满的监理企业,应申请核定资质;暂定期满但未核定资质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其暂定丙级资质自动失效,不得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十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正式受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正式受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四章 监理资质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四、监理业绩;
五、业务手册。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附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委托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五章 监理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变更申请、资质证书原件、已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有关变更批准文件原件等材料,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时或因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其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销毁,其中甲、乙级资质证书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销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人防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人防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并对人防工程建设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 以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
一、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二、有重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过失或正处于行业整顿期间的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得承揽超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必须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年检工作。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接受资质年检。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接受资质年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监理人员的监理资格证书;
四、监理人员的变化情况有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自检报告;
六、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在下年度第一季度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填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与年检附件材料一并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审批;
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于每年年检结束后,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上公布年检结果。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严重违反有关人防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受监的人防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人防工程监理资质。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九条 外省驻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及每年年检结束后30日内,须到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备案手续。
未备案的驻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不得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十条 驻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取得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持下列材料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一、驻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表;
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驻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办理资质备案程序:
一、驻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提出备案申请,填写《驻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表》,与备案附件材料一并报监理企业注册所在省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经监理企业注册所在省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驻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持有关备案材料报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监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和保修阶段。各阶段主要监理内容:
一、建设前期
(一)投资决策;
(二)项目评估;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二、设计阶段
(一)组织设计招标工作;
(二)评选设计方案、选择设计单位;
(三)协助业主签订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四)核查设计概(预)算。
三、施工招标阶段
(一)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
(二)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
(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四)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
四、施工实施阶段
(一)协助业主检查开工前一切报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二)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参与或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四)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五)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进度计划,分阶段的进度计划,以及季、月度的进度计划;
(六)下达开工令;
(七)核查人防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
(八)检查承包单位的质保体系、安保体系;
(九)控制人防工程质量,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承包合同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
(十)检查人防工程进度,核定合格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十一)监督检查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
(十二)参与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处理方案的实施;
(十三)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争议;
(十四)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验,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
(十六)参加人防工程验收,审查工程决算。
五、保修阶段
定期进行回访,核查人防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的责任,督促保修。
第三十三条 实施人防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被监理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所需核验的原始记录、检验记录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在人防工程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有关人防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发布。被监理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人防工程问题,应当予以答复,如有书面通知,应予书面回复。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当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委托一名现场监理工程师代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现场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人防工程施工图和监理合同编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人防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及目标;
(三)监理依据;
(四)监理组织;
(五)监理控制流程图;
(六)质量控制;
(七)进度控制;
(八)投资控制;
(九)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
(十)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十一)监理工作制度;
(十二)人防工程监理资料。
二、按人防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人防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人防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四、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五、参与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出具书面人防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供人防工程监理档案材料。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监理有以下权利:
一、对选择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建议权,选择分包单位有确认权和否认权;
二、对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或承包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设计施工图,报告建设单位后,有要求设计更改权;
三、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监督权。当人防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和承包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或可能产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时,可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停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四、建筑材料的检验权。对影响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不合格的或未经签字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可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五、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对人防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有签认权;
六、在人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合格工程量、工程款支付有签证审核权。
第八章 监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费计取应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人防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工期长短等不同因素全面考虑,并在监理合同中确定其计取标准和付款方式,建设单位不应借故压低监理收费标准。
第四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费列入人防工程概预算。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报批评,并吊销其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二、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故意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利益;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人防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损失;
五、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人防工程监理合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