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1.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经过工程师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应顺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原则上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果实际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其后果责任由检验结果的质量是否合格来区分合同责任。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2.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
暂停施工的原因
不论发生何种情况,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给予相应的答复。如果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做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和确认程序
按照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4.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和原则
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详见如下内容。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做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某工程部位的施工与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发生干扰,工程师发布指示改变了他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导致施工成本的增加或效率降低,承包人无权要求补偿。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确定变更价款时,应维持承包人投标报价单内的竞争性水平。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背景
某外资大型商业中心工程项目,业主A与某一级施工企业B和某甲级监理公司C分别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工程开工后发生了以下一些事件:
1.事件一:在修建国际商品展销中心工程的基础施工中,由于班组违章作业,出现使已经过监理人员检验合格的基础钢筋位移质量事故,在浇筑混凝土不久后,被监理方发现及时口头指示后书面通知承包方立即停工处理和整改。承包方按监理方指令执行,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整改完成后,经监理方重新检验确认合格后,指令复工,继续进行基础混凝土施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拖期不予延长,监理方还将此事故及处理情况向业主作了报告。而业主代表书面提出:出现质量事故,监理公司也应负一定责任,要求扣除1%的监理费作为罚金。
问题
(1)对事件一你作为监理方是否接受业主代表的要求?为什么?
【答疑编号911020702】
参考答案
监理方不能接受这一要求。因为承包方违章作业造成的质量事故,不是由于监理的错误指令造成的,不属于监理方责任。因而扣1%监理费作为罚金是不合理的,不能接受。
2.事件二:在地下管道施工中,管道铺设完毕后,承包方曾书面通知监理方要求检查管道铺设质量。但监理方收到质量验收通知单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前来检验,也未提出延期检查的书面要求。因此,承包方即将管沟予以回填。为此,监理方书面指令要求承包方将管沟重新挖开,以便检验管道质量。承包方按监理方要求对管沟进行剥露,经监理方检查后,确认管道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也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管道接口部位严重漏水。因此,监理方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按要求进行了管道的返工处理,经监理方检验质量合格予以确认后,将管沟重新回填。为此,承包方提出除管道返工费用由于是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应自己承担外,要求发包方补偿再度剥露费用76000元(包括重新开挖、回填以及更新由于重挖造成的部分管道损坏的费用)和工期延长8天。
问题
(1)承包方在管道未经监理检查并认可其质量的情况下,能否回填和覆盖?管沟合法回填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疑编号911020703】
参考答案
承包方在管道铺设在未经监理方检查和认可其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回填和覆盖,但必须具备如下的前提条件:①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验收前48h已书面通知监理方检查验收;②监理人员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到场检验,而且在不能按时到场检验的情况下,又未能提前24h向承包方提出书面的延期检查要求。
在一般情况下,承包方合法回填管沟的前提条件是:①自检质量合格;②经过监理方检查并书面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③在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时间内,承包方已书面通知监理方检查,监理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到场检查,也未能提前提出延期检查的要求。(法规汇编P205)
(2)承包方提出的发包方补偿管沟再度剥露的费用和工期延长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监理方应如何处理?
【答疑编号911020704】
参考答案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补偿管沟剥露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不合理。因为通常不论隐蔽工程是否已经通过验收,当监理工程师提出剥露或开孔重新检验隐蔽工程的情况下,承包方都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剥露。至于因剥露而发生的费用及时间的补偿,则要看检验的结果来决定:若检验合格,则发包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检验不合格,则承包方应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所以监理工程师对本例的处理应当是: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8条规定,建筑工程费用不予以补偿,工期不予顺延。
3.事件三:在修建该商业中心的东方广场和商业大厦工程中,开挖基础坑时,发现大量化石和古人类文明遗址,经有关部门及专家鉴定为远古类人猿活动遗址,有重大考古价值,经国家有关部门与业主协商决定在该处进行发掘工作,并与承包方协商后决定由承包方抽调部分力量参与文物发掘工作。经40天发掘工作基本完成。为此,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要求:补偿参与考古发掘工作的直接费48万元,由于工程暂停和延期所造成的劳动力和机械设备闲置等损失32万元;补偿20%管理费和10%利润:延长工期40天。
问题
(1)当在施工中发现地下化石及文物后,监理单位应按照什么程序处理?
【答疑编号911020705】
参考答案
施工中发现文物、化石及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h内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h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并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下达书面的暂停施工的指令。此外,监理方还应与承包方相配合,一方面要做好保护工作,另一方面要采取措施,尽量设法减少由于暂停施工给工程和承包方带来的损失。
(2)承包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及延长工期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疑编号911020706】
参考答案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补偿因发现文物、化石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以及延长工期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一般在发生上述情况下,发包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