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或质疑应注意的问题
(1)异议(质疑)
A.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
B.应由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C.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D.异议或质疑的对象可以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是其他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
E.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F.投标人在异议和质疑书中应明确提出异议和质疑的事项、理由及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
G.投标人应对异议和质疑中举证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出的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H.投标人不能滥用提出异议和质疑的权利,否则其行为可能构成干扰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而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
(2)投 诉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合法,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投诉是《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赋予投标人的行政救济手段。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投诉的主体。
(3)协 商
发生争议后,通过双方的沟通、协调,在互谅互让、平等友好、公平合理、利益补偿的原则基础上达成一致的争议解决方式。
(4)调 解
争议双方为解决争议而由第三方出面,通过调解和相互妥协解决争议的方式。
(5)仲 裁
争议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6)诉 讼
争议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发生的争议,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当事人如未约定仲裁协议或无法达成仲裁协议,则可采取诉讼方式,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诉讼时效内提出诉讼。
(7)其他表达民事争议的方式
A.借助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内部监督。
B.借助于其他部门的监督职能。(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
C.借助于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D.借助于社会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