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1)评标报告应按行政监督部门规定内容和格式填写。
(2)评委会评标完成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3)并应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4)评标报告应由评委委员全体成员签字。评委异议应书面阐述,既不阐述异议,又拒绝签字视为同意。
(5)中标候选人应按顺序限定在1-3名。
(6)确定候选人后应按指定媒体发布公示。
(7)公示有效期内,利害关系人可按法规提出异议。
注意:三种可能评标结论:①推荐1-3名候选人;②按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③否定全部投标,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