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的实施条件
资金计划必须编入年度政府预算并经本级财政部门和人大审批方可执行。无预算的临时追加采购要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按权限审批。
2.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①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中央或地方部门采用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②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外,限额以上的,可自采或委托。国务院负责确定中央预算下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确定地方目录。
3.政府采购程序
(1)确定采购需求
进口产品审核:《政府采购法》第10条:“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以下情形除外:①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②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满足条件确需进口的,开始采购前须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任命政府财政部门办理进口产品审核手续。
(2)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所列项目应集中采购。
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限额标准的,可分散采购。
③未达限额标准的,可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3)确定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达到限额标准,但因项目特殊需要,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用其他方式。
2)邀请招标:供应商有限或公开招标成本过高,经批准后方可采用其他方式。
3)竞争性谈判:招标公告后无足够合格供应商投标;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规格复杂事先不能确定或计算出标的价格总额;紧急需要
4)询价: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5)单一来源采购:只有唯一供应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必须保证原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性且添购资金不超原合同10%的。
4)组织采购活动
1)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3家或实质响应不足3家,经报批后可A: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和程序合法,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B:若存在不合理条款或公告和程序不合法,应予废标(招标无效),重新招标。
2)邀请招标应该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择邀请3家以上作为投标人。 (1)政府采购范围
1)主体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资金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即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3)标的范围: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适用《招投标法》。
4)契约形式: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5)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最低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标准
国务院管辖中央预算:
最低限额: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
公开招标限额: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120万元,工程为200万元。
地方财政部门可另行规定。
(3)政府采购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工程采购的监督管理依据《招投标法》相应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