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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辅导:政府采购

第9章 政府采购

  【内容提要】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资金),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标的)的行为。
  本教材第一章对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已经做过初步介绍。其他各章对招标程序作了系统介绍。本章主要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特点进行介绍。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的程序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程序不同,应指出。
  目录
  9.1政府采购的范围、特点和方式
  9.2政府采购的条件、组织和程序
  9.1政府采购的范围、特点和方式(掌握)
  大纲要求:
  掌握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运用特点、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及其工作要点。熟悉政府采购的原则、范围和程序,集中和分散采购的要点。
  9.1.1政府采购范围和管理(熟悉)
  (1)政府采购范围(熟悉)
  《政府采购法》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采购类别、采购形式、采购地域等多方面,对政府采购的范围作了界定。
  1)主体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范围: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3)标的范围: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4)契约形式: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5)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包括纳入政府采购管辖的最低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的标准。
  最低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120万元,工程为200万元。
  (3)政府采购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中,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分工规定。
  9.1.2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特点(熟悉)
  (1)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熟悉)
  政府采购具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1)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公众性。
  2)政府采购的强制性。
  3)政府采购的政策性。
  4)政府采购的非盈利性。
  9.1.3政府采购的方式(掌握)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询价。询价是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与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6)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其他政府采购方式是指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除以上5种采购方式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9.2政府采购的条件、组织和程序(掌握)
  大纲要求:
  掌握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运用特点、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及其工作要点。熟悉政府采购的原则、范围和程序,集中和分散采购的要点。
  9.2.1政府采购的实施条件(掌握)
  政府采购项目及其资金计划必须编入年度政府预算,并经本级财政部门和人大审核批准方可实施。未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临时性采购项目或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提出申请说明,经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9.2.2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熟悉)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统一委托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中央部门或地方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中央部门和地方部门的集中采购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且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9.2.3政府采购的程序(掌握)
  (1)确定采购需求
  1)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计划
  3)进口产品审核
  《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以下情形除外:①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②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果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符合以上除外情形时,开始采购前须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进口产品审核手续。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办理进口产品审核手续,应按规定格式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根据进口产品的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①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的,应出具国家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②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的,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应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论证专家应从采购人以外的单位聘请,专家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
  ③进口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⑤其他进口产品的,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
  (2)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分散采购;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法》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3)确定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应公开招标项目因实际需要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邀请招标。供应商数量有限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3)竞争性谈判。当出现以下情况: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4)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5)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项目只有唯一的供应商;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凡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4)组织采购活动
  1)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3)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包括:
  竞争性谈判前,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特点和需求选好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候选供应商。供应商候选名单可以由采购人直接确定,也可以采用资格审查的方式确定。资格审查的具体程序如下: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对供应商资格进行评审,确定合格供应商候选名单。然后,进入竞争性谈判程序。
  ①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应从财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②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③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候选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发出谈判文件;
  ④谈判。谈判小组应给供应商合理的时间准备应谈文件和参加谈判。谈判应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谈判时,全体谈判小组成员集中,逐一与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⑤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最后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序后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⑥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
  ⑦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和签订采购合同。
  4)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包括:
  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询价前应根据采购特点和需求选好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候选供应商。具体程序与竞争性谈判完全相同。然后,进入询价程序。
  ①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应从财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②准备询价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准备询价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报价要求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③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候选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询价;
  ④询价。询价小组向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或询价通知书,要求其报价;询价小组应给供应商合理的时间准备报价;
  ⑤报价。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或报价书,价格一次报出,不得更改;
  ⑥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对供应商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序后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⑦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
  ⑧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
  5)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包括:采购人与单一供应商就采购合同涉及的事项进行直接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性能、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商定合同价格及有关合同条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采购结果;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的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如果出现以下特定的情形,应予废标(招标无效):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政府采购项目的废标规定为采购人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保障手段。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当投标人不足3家,或通过评标,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A.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B.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招标无效),并重新招标。
  (5)采购合同的签订、履约和验收
  (6)申请支付采购资金
  (7)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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