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提供施工合同额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
对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对发现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件原文: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2022〕5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根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
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提供施工合同额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规范担保行为
(一)担保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在我省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担保凭证网络验证途径。对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二)保证期限。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预计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单到期前办理延期手续。
(三)支付理赔。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推送至本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三、加强建设过程管理
(一)严格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载明担保额度、提供期限及其他事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依据招标文件,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担保予以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单位是否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纳入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范围,对发现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开展动态监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托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等实行动态监测,发现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开展实地核查。
四、完善激励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比例、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进一步细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将建设单位信用情况运用于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对于资信良好的建设单位适当降低承保费率和担保条件。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后10日内将本地区工程款支付担保进展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对各市、省直管县(市)推送信息情况及工程款支付担保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予以通报。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三年。
联系电话:0551-62871513(传真),邮箱:anhuijianshe@163.com。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