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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未获厂家授权,采购人能取消其中标资格吗?

中标人和投诉人投标都提供A品牌货物,投诉人看到中标公告后提出质疑,并提供了一份说明函,说明投诉人为A品牌货物生产商在某地销售的唯一代理商,投诉人以中标人将无法供货为由要求采购人调查。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除进口货物以外,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资格要求,因此,不能凭借投诉方提供生产厂商出具的自己是某地唯一代理商的材料,认定中标无效。

 

中标人供货是合同履行阶段的问题,采购人严格做好履约验收即可,如果不能供货,按照《民法典》解决合同纠纷,同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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